本會於107年11月3日(星期六)上午9時,假本會會館舉辦學術進修講座,邀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鄭逸哲教授主講「醫療案件刑法適用初探」並分別就「醫療案件刑法適用初探」、「醫療刑事責任修法」、「將施行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無心跳器官捐贈」四個議題進行說明。
鄭教授首先強調,醫療刑法是刑法適用的概念,不是刑法的概念,亦即醫療刑法實則係當刑事案件發生在醫療領域時,也就是醫療刑事案件該如何適用刑法的範疇。鄭教授表示,醫療行為係指對於未必具有可攔截性的病變因果進程的攔截嘗試行為,由於病變因果進程未必具有可攔截性,因此基於訴訟經濟,應就「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進行最優先判斷,而實務上常見的「醫療常規」一詞,鄭教授認為應由肯定「臨床裁量權」來取代,並舉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來配合加以說明。接著鄭教授針對2017年醫療法刑事責任修法之部分進行分析,鄭教授表示,從實體刑法觀點來看,醫療法第82條雖有修正,但實則實質上什麼也沒有改變,且基於平等原則,自始不應就醫療刑事責任另訂立減輕或免除刑責之特別規定,鄭教授認為應探求立法真意而就醫療案件進行合憲的刑法適用。
中場休息過後,鄭教授對2015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於2016年1月6日公布之「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評析,鄭教授強調其絕不反對就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但不認同「這樣的」立法。鄭教授認為,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皆得適用,該法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乃因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於「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於「醫療拒絕權」,且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甚至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立法素質實是粗糙不堪,顯然尚未施行即有修法之必要。最後,對於有關無心跳器官捐贈之議題,鄭教授表示,依照目前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只有允許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及器官捐贈者屬被判定為腦死之情形,是以依目前現行法制,並無容許無心跳器官捐贈之法律依據,是以,如果要實施「無心跳器官捐贈」,應先進行修法才能實行。
透過鄭教授之精闢解說,學員們對於醫療刑事責任、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器官
捐贈等議題,都有更進一步之認識與領悟,講座於上午12時許圓滿結束。(彬)